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密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永安镇西大街南楼*号。
被执行人:陈自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林头屯村珊楼前二街*号。
审理经过
王密良与陈自建金钱给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晋0225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密良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自建偿还所欠款项7174元,承担诉讼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通过司法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陈自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自建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陈自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无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税务信息,无保险理财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0月22日,本院委托唐山市玉田县人民法院通过到玉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被执行人居住地查询被执行人陈自建的不动产登记和其它财产信息,无财产。
本院向被执行人陈自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19年11月25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陈自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截止2019年11月28日本案债权未能得到实现。
综上所述,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陈自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并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