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波,****年**月**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铁路房产段工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温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261号。

法定代表人宋博岩,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侯春玲,该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员。

委托代理人任春山,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波因诉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下称南岗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行初7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了询问。上诉人高波的委托代理人温平,被上诉人南岗区政府委托代理人侯春玲、任春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10月10日,南岗区政府作出哈(南)房征决字[2011]第4号房屋征收决定。高波的房屋在征收区域内。高波与征收部门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南岗区政府未作出补偿决定。2015年9月20日,高波的房屋被南岗区政府拆除。

2016年,高波起诉要求南岗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黑行终280号行政判决,限南岗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高波的被征收房屋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向南岗区政府送达了判决书。南岗区政府至今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另查明,2015年,高波起诉南岗区政府,请求确认南岗区政府强拆违法及赔偿。2016年3月25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哈行初91号行政判决,认为南岗区政府强拆高波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确认违法。高波要求重建房屋并赔偿损失,因被拆房屋涉及征收,已无重建可能,对房屋补偿问题,应当另行解决。至于赔偿其他损失,因高波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不予支持,判决:一、确认南岗区政府拆除高波房屋行为违法;二、驳回高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高波要求确认南岗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的问题。高波诉南岗区政府撤销补偿决定一案,法院已作出判决,判令南岗区政府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南岗区政府未作出补偿决定,系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高波应通过申请法院执行的方式保护其合法权利。现高波起诉要求确认南岗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属于重复诉讼,应裁定驳回其该项起诉。

关于高波要求南岗区政府赔偿损失的问题。高波认为南岗区政府违法拆除其房屋,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根据高波提交的赔偿明细表,其主张的赔偿项目分为两类:一是房屋、搬迁补助费等,属于征收补偿的项目,法院已判决南岗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这些项目可以通过征收补偿决定得到解决,高波再次起诉南岗区政府进行赔偿,属于重复诉讼。二是室内财产等征收补偿范围以外损失,高波曾就强迁违法及赔偿起诉过南岗区政府,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哈行初91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了高波赔偿的诉讼请求。高波对此不服,应对该判决申请再审。高波在本案中要求南岗区政府赔偿强制拆除房屋造成的损失属于重复诉讼,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高波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高波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确认南岗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判令南岗区政府赔偿高波因房屋被强制拆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保留高波回迁的权利。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认为高波请求确认南岗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属重复诉讼是错误的。高波在本案诉讼之前,从未提起过要求确认南岗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的诉讼,不存在重复诉讼的问题。南岗区政府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属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应确认违法。涉案房屋已经灭失,无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一审法院告知高波应通过执行程序解决问题是错误的。2.一审法院认为高波请求南岗区政府行政赔偿属重复诉讼是错误的。高波在本案诉讼之前,从未对涉案房屋提起过行政赔偿诉讼,其虽对南岗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过行政诉讼,但南岗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3.一审法院剥夺高波提行政赔偿诉讼的权利。对于高波要求南岗区政府赔偿的项目,一审法院认为可以通过补偿决定得到解决,属于剥夺高波提行政赔偿诉讼的权利。

被上诉人辩称

南岗区政府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高波的诉讼请求为两项:一是请求确认南岗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二是请求判令南岗区政府对违法强制拆除其房屋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关于高波要求确认南岗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的问题。高波诉南岗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黑行终280号行政判决,限南岗区政府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高波的被征收房屋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南岗区政府应主动履行该判决,对高波被征收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南岗区政府至今未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系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非不履行法定职责。高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再次启动诉讼程序无法律依据。原审裁定驳回高波该项起诉正确,应予维持。

关于高波要求南岗区政府赔偿损失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本案高波要求南岗区政府对违法拆除其房屋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与此前高波诉南岗区政府强迁违法及赔偿一案即(2015)哈行初91号,当事人、诉讼标的均相同,本诉关于赔偿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重复起诉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审裁定驳回高波该项起诉,并告知高波对已生效判决不服可依法申请再审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高波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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