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味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智凤街道登云社区6组双雄山庄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YRMNXOA。
法定代表人:蒋发莲,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张先丽,女,****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味永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永公司)与被告张先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味永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发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先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味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张先丽偿还原告味永公司冻货货款共计30163元。事实及理由: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7月29日货款协商于2020年10月31日还款,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0163元,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张先丽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味永公司向被告张先丽提供冻猪肉、猪脚等货品。2020年7月29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张先丽就所欠货款出具欠条1份,载明:“欠条本人张先丽,身份证号码是××××××××××××××××××。欠重庆市味永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YRMNXOA)冻货款共计30163.00元,大写金额:叁万零壹佰陆拾叁圆整(2020年1月22日―2020年7月29日),还款日期2020年10月31日。欠款人:张先丽日期:2020.7.29”。因被告张先丽未支付欠款,原告味永公司催讨未果后,于2021年2月4日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味永公司提供的身份证、欠条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载卷为凭,经当庭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味永公司与被告张先丽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163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3016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先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味永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01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04元,由被告张先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