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粟岩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娜,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刘建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修平,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粟岩双与被告王瑾、刘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粟岩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粟岩双撤诉。
案件受理费6,949.16元(原告粟岩双已预交),原告粟岩双将诉讼标的变更为9,6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粟岩双负担,余6,924.1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粟岩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