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原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1599号龙子湖区投资大厦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6840296H。
法定代表人:王广发,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栓继,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兵,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宝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宝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兵、被告张宝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10000元及截至2017年4月15日利息119476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9日至2015年2月13日,被告从原告公司借款共计2060000元。2017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2017年7月20日之前,还本金500000元,还利息300000元;2017年8月20日之前还本金500000元,还利息300000元;2017年9月20日之前还本金500000元,还利息300000元;2017年10月20日之前还本金560000元,并结清所有利息”。当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但至今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此原告诉诸法院。庭审中,因原告又找到一张50000元的借条,故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60000元及利息2961490元,合计512149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LPR的4倍计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张宝瑞辩称,本案不是民间借贷,是工程款往来;其出具的借条与原告诉讼请求的金额对不上。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建设大明文化园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周转,张宝瑞向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借款。
2014年1月29日,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徽商银行向张宝瑞支付300000元,张宝瑞出具借条及借款说明各一份,承诺还款日期为2014年4月29日,利息为每月6000元。
2014年6月12日,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徽商银行向张宝瑞指定账户王玉刚支付300000元,张宝瑞出具借条及借款说明各一份,承诺还款日期为2014年9月12日,利息为每月6600元。
2014年6月19日,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徽商银行向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1287149.8元,其中700000元为张宝瑞向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借款,用于还光彩商砼款,张宝瑞出具借条及借款说明各一份,承诺还款日期为2014年9月19日,利息为每月15400元。
2014年11月21日,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徽商银行向张宝瑞指定账户王玉刚支付200000元,张宝瑞出具借条及借款说明各一份,承诺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21日,利息为每月5000元。
2014年12月19日,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徽商银行向张宝瑞支付100000元,张宝瑞出具借条及借款说明各一份,承诺还款日期为2015年2月19日,利息为每月2200元。
2014年12月30日,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徽商银行向张宝瑞支付260000元,张宝瑞出具借条及借款说明各一份,承诺还款日期为2014年3月30日,利息为每月5720元。
2015年2月13日,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徽商银行向王玉刚支付477400元,其中200000元为张宝瑞向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借款,用于发放工人工资,指定转给王玉刚,张宝瑞出具借条及借款说明各一份,承诺还款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利息为每月4400元。
2017年4月21日,张宝瑞向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本人从2014年1月29日到2015年2月13日陆续借款206万元,截止2017年4月15日尚欠借款本金206万元,欠利息1194760元,现做如下还款计划:2017年7月20日之前,还本金500000元,还利息300000元;2017年8月20日之前还本金500000元,还利息300000元;2017年9月20日之前还本金500000元,还利息300000元;2017年10月20日之前还本金560000元,并结清所有利息”。
2017年4月21日,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徽商银行向张宝瑞指定账户符维杰支付50000元,张宝瑞出具借条及借款说明各一份,承诺还款日期为2017年10月21日,利息为每月1100元。
2018年3月29日,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徽商银行向张宝瑞指定账户邹祥支付50000元,张宝瑞出具借条及借款说明各一份,承诺还款日期为2018年9月28日,利息为每月1100元。
截至庭审辩论终结前,上述借款尚未偿还,亦未支付利息。
另查明,2017年12月19日,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宝瑞向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共计2160000元,并书写了借条及还款计划,根据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认定已履行了出借资金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因借款的履行期限早已届满,张宝瑞至今未予偿还,故对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主张张宝瑞偿还借款本金216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张宝瑞辩称案涉款项不是借款,系工程款往来,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双方对每笔借款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2.2%、2.5%不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本案系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且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现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主张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宝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借款2160000元及利息296149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后续利息以21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38元,减半收取计16619元,由被告张宝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