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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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存先,男,****年**月**日出生,藏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居民,住该镇三合小区2号楼*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占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西滩乡下西滩村村民,住该村*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存先与被执行人张占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青2221民初16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占成并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存先于2021年8月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张占成于2021年10月29日前履行50000元,剩余82398元在2022年1月10日前履行完毕,且被执行人张占成自愿将位于门源县西滩乡下西滩村87号附1号(不动产单元号632221202207JC00034F00010001)的宅基地为担保,如未按期履行,同意法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此宅基地。申请人李存先同意以终结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221执8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