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汝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 委托代理人:郭宇,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曾南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肖汝远与被告曾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汝远的委托代理人郭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南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肖汝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曾南海偿还原告90101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1月至2021年2月利息共计人民币33048元;3.依法判决被告自2021年3月起按每月1153元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利随本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因买卖猪饲料相识,被告经常在原告处购买饲料。双方于2018年10月29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猪饲料90101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在借条中约定曾南海因购买猪饲料资金短缺,向肖汝远借到现金90101元,月息1%。约定于2019年12月20日前付清本息,逾期按月息3%结算。现还款时间已到,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均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具状法院,请求按照诉讼请求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曾南海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
为证明本人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经审查后予以认定: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常住人口详细3.借款凭证。以上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状陈述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汝远与被告曾南海买卖合同关系有被告曾南海向原告出具的货款结算借条为据,足以认定。被告曾南海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结算凭证上约定的逾期利息过高,本院酌情按年利率15.4%计算逾期利息,截止2020年12月31日被告应付原告利息共计26489.69元[欠款期限内利息12614.14元(90101×月利率1%×14月);逾期利息13875.55元(90101元×年利率15.4%×1年)]。被告曾南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曾南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肖汝远货款本金人民币90101元; 二、被告曾南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肖汝远上述货款自2020年12月31日之前已产生利息共计人民币26489.69元,并承担上述货款自2021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三、驳回原告肖汝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3元,减半收取计1381.5元,由被告曾南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元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