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倪晓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倪晓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审理经过
原告倪晓杰与被告倪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晓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晓燕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共计25000元;2.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姐妹关系。被告于2020年7月14日以银行催还贷款无资金还贷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其中原告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陆续转给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1796)12500元,以微信转账7500元),共计利息1000元(利息为被告主动提出并写入借条);2020年7月15日被告以谈业务见客户及出差费用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4000元(原告分两次以微信转账3000元和1000元)。每笔借款原告均要求被告写下借条,规定归还日期,并要求被告按下手印,由于当时原告身处深圳市,被告身处江苏省淮安市,并考虑到家人亲情关系,信任被告,未向被告索要借条原件,只是让被告拍其所写借条照片微信发与原告,且后来原告并未再向被告索要借条原件。借条期限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过程中,被告一直找各种理由拖延,拒不还钱。恳请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系亲姐妹关系,原告是被告的妹妹。被告分别于2020年7月1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2张、2020年7月15日出具借条1张、2020年7月17日出具借条1张。2020年7月14日出具的2张借条中分别约定了利息500元,两张借条共计约定利息1000元。被告出具的4份借条共计借款金额24000元及利息1000元。现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未偿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4000元及利息1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承担清偿借款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倪晓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倪晓杰借款24000元及利息1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