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王玉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阮祥忠,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郑淑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祝长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白德根,河南众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省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50GHY9G。
住所:河南省潢川县跃进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天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申崇立,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阳,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玉书与被告郑淑琴、祝长春、河南省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18日立案,被告郑淑琴2021年3月17日提起对王玉书反诉,被告郑淑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反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郑淑琴反诉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