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人:成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申请执行人:林智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杨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林智聪与杨谦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成煜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成煜称:将案号为(2019)京0102执1926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林智聪变更为成煜。 贵院立案执行上述案件。林智聪与成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申请执行人林智聪将对杨谦享有的全部到期债权转让给成煜。并向贵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特向贵院申请执行人由林智聪变更为成煜。 林智聪称,我同意成煜的陈述,同意变更执行申请人。 杨谦称,我同意成煜的陈述,同意变更执行申请人。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 林智聪与杨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京0102民初6818号民事调解,一、2019年12月30日之前杨谦分三期偿还林智聪共5430000元,其中2019年6月30日之前杨谦偿还林智聪1430000元;2019年9月30日之前杨谦偿还林智聪2000000元;2019年12月30日之前杨谦偿还林智聪2000000元;二、若杨谦未如期、足额按照上述期限及金额履行给付义务的,林智聪有权要求杨谦一次性全额偿还,并要求杨谦以尚未偿还的数额为本金,按照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时杨谦需另行向林智聪给付律师费、差旅费等额外支出的费用500000元;三、上述第一项义务履行完毕后,林智聪及杨谦就本案《私募委托理财协议》、《还款协议》再无其他纠纷。 杨谦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林智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2月13日,本院以(2019)京0102执19265号案件立案执行。2020年6月10日,本院以其他终结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林智聪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成煜,且书面认可取得该债权,并依法通知债务人,且债务人杨谦当庭表示同意变更申请执行人,成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成煜为(2019)京0102执1926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燕来 审 判 员 刘 敏 审 判 员 张 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岩 书 记 员 周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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