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营中威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千佛山路17号万海金地大厦A座1507-1室。
法定代表人:徐晋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阿克苏中曼油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西域春天大酒店中曼油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东营中威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苏中曼油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东营中威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诉,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东营中威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