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南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淮南杨公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镇桃园村杨孙路路西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PX9RX7(1-1)。 负责人:余家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奇,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656D。 法定代表人:程鹏,系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淮南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淮南杨公分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南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淮南杨公分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淮南杨公分公司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南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淮南杨公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淮南杨公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晶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法丽丽 书 记 员 王东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