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洪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冯宪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执行人:张从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执行人:杨文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执行人:许立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执行人:许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宪奇、张从秀、杨文强、许立红、许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2010)郯商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永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包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