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河南省柘城县春水路中国银行五楼*。 法定代理人:董玲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河南省柘城县春水路中国银行五楼501,系原告杨召之妻。 被告:王建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召与被告王建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杨召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召撤诉。 案件受理费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召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红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龙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