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赵海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阳信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君与被申请人赵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鲁M×××××号牌车辆一辆,保全价值100000元;2、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00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被申请人赵海洋名下鲁M×××××号牌车辆一辆,保全价值100000元,期限为二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赵海洋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陈君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高新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