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贾涌

出生日期

1969年2月16日

民族

性别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

户籍

青岛市市北区XXXXXXXXXXXXXXX

此前所受行政、刑事

处罚时间、事由

强制措施

2020年1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1]156号

指控事实

2020年1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贾涌醉酒后驾驶鲁BXXXXX号车沿本市香港东路、宁夏路行驶至青岛市市南区政府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贾涌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在送检的贾涌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8.7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没有异议,已签字具结,当庭认罪认罚

判决理由

被告人贾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贾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 艳 霞

二○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郭 云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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