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贾涌
出生日期
1969年2月16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
户籍
青岛市市北区XXXXXXXXXXXXXXX
此前所受行政、刑事
处罚时间、事由
无
强制措施
2020年1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1]156号
指控事实
2020年1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贾涌醉酒后驾驶鲁BXXXXX号车沿本市香港东路、宁夏路行驶至青岛市市南区政府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贾涌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在送检的贾涌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8.7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没有异议,已签字具结,当庭认罪认罚
判决理由
被告人贾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贾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 艳 霞
二○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郭 云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