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宋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一街第五十一居委会*组;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石维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江口县人,住江口县官和乡江溪屯村胡家屯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2198601052017。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9)黔0623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涛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石维照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的义务。
因宋涛、石维照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宋涛人民币5,000.00元、石维照人民币2,000.00元价值的财产。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未在期限届满前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洪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尚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