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振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被告:孔凡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振荣诉被告孔凡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荣、被告孔凡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振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孔凡忠偿还我借款664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孔凡忠负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月1日,孔凡忠以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66400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并出具借条。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孔凡忠以经济困难为由至今未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孔凡忠辩称,王振荣所述属实,是我的前妻开石子厂的时候借的款,一直没有归还,到现在我也没有能力一次性归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孔凡忠于2019年1月1日向王振荣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王振荣现金66400元陆万陆仟肆佰元正借期12个月到期按时归还借款人:孔凡忠2019年1月1日”。

王振荣因本案支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3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孔凡忠向王振荣借款66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孔凡忠理应偿还该借款。

王振荣因本案支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300元,系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孔凡忠应予以支付。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孔凡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振荣借款本金66400元;

二、孔凡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振荣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300元。

如孔凡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计730元,申请费820元,合计1550元,由孔凡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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