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祥集阁101商铺。 负责人:窦宇清,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石斌,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辉,该行员工。 被告:杨亚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吴柳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霞山支行)诉被告杨亚妹、吴柳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以被告杨亚妹、吴柳雄已清偿全部逾期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881.5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丁 康 书 记 员 陈科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