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白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八宝镇林场路居民。

申请人任小平,男,蒙古族,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

申请人任教旗,男,蒙古族,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

申请人王志国,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现住祁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男,藏族,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现住祁连县。

申请人加曲措,女,藏族,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八宝镇石棉路居民,现住祁连县。

审理经过

2021年6月23日,本院收到申请人白泉与申请人任小平、任教旗、王志国、加曲措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书。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白泉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6月23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任小平偿还申请人白泉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5000元,于2021年9月10日前偿还5000元,2021年11月10日前偿还5000元,以上两笔借款由申请人任教旗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12月20日前申请人任小平偿还申请人白泉借款6000元,该笔借款由申请人加曲措承担连带责任;2022年6月30日前申请人任小平偿还申请人白泉借款本息9000元,该笔借款由申请人王志国承担其中6000元的连带责任;

二、如申请人任小平未按期偿还第一期借款,申请人白泉就全部借款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白泉与申请人任小平、任教旗、王志国、加曲措于2021年6月23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