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白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八宝镇林场路居民。
申请人任小平,男,蒙古族,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
申请人任教旗,男,蒙古族,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
申请人王志国,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现住祁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男,藏族,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现住祁连县。
申请人加曲措,女,藏族,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八宝镇石棉路居民,现住祁连县。
审理经过
2021年6月23日,本院收到申请人白泉与申请人任小平、任教旗、王志国、加曲措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书。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白泉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6月23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任小平偿还申请人白泉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5000元,于2021年9月10日前偿还5000元,2021年11月10日前偿还5000元,以上两笔借款由申请人任教旗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12月20日前申请人任小平偿还申请人白泉借款6000元,该笔借款由申请人加曲措承担连带责任;2022年6月30日前申请人任小平偿还申请人白泉借款本息9000元,该笔借款由申请人王志国承担其中6000元的连带责任;
二、如申请人任小平未按期偿还第一期借款,申请人白泉就全部借款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白泉与申请人任小平、任教旗、王志国、加曲措于2021年6月23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