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洋,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兰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连铝大厦****工位(甘肃电商谷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MA71HE4N-5。
法定代表人:相立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杨洋诉被告兰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杨洋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兰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洋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杨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洋撤回对兰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