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梅河口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江山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班允财。
被告:鲁延明,男,住吉林省。
审理经过
原告梅河口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延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6日立案。原告梅河口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梅河口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梅河口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梅河口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