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府新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326106251K。
法定代表人:余俊,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彬,该行职员。
被告:蒋建国,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金亚兰,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湖北省黄梅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建国、金亚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