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左卫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刘新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左卫星与被告刘新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对损失申请鉴定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卫星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卫星承担(未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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