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左卫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刘新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左卫星与被告刘新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对损失申请鉴定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卫星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卫星承担(未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