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卫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孔俊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登封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卫东与被执行人孔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5民初30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孔俊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孔俊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嵩山路营业所62×××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