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才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告:崔利学,男,现年51岁,汉族,住枣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才伍诉被告崔利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才伍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利学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邢才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邢才伍撤回对崔利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才伍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彭志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陶明鑫 书记员王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