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米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

被执行人:畅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米某与被执行人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米某于2021年1月21日对本院作出的(2020)晋1021执251号之四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米某称,根据《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事实办法》第三条和临汾市人力资源保障局2020年临汾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每月605元之规定,故应为被执行人畅某每月保留生活必要费用605元。而被执行人畅某配偶也有稳定的养老保险,给付被执行人畅某每月605元足够维持其正常生活。被执行人畅某扶养的畅某2系其兄弟,而其兄弟姐妹共有数人,被执行人畅某应负担畅某2抚养费300为宜,其两人合计费用为905元。而曲沃县人民法院裁定每月保留2100元明显超出法律和必需费用规定。一、请求依法撤销曲沃县人民法院(2020)晋1021执23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二、请求依法裁定给付被执行异议人畅某每月保留905元生活费。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异议人米某与被执行人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晋1021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并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异议人米某于2020年7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晋1021执23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每月给被执行人畅某保留2100元生活费外剩余工资全部扣留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支行用于履行(2019)晋1021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异议人米某于2021年1月21日提出书面异议。另查明被执行人畅某需扶养其残疾的兄长畅某2。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结合本案,被执行人畅某本身系退休职工,依靠退休金生活,同时还要承担其残疾兄长的主要抚养义务,因此,本院酌情给被执行人畅某保留2100元生活费,并无不当。异议人米某主张给被执行人畅某保留的生活费过高,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米某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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