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子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靳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郝景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子雄与被告靳军、郝景敏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胡子雄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子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子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胡子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