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保红,曲阳恒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