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971433。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东诉被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374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233745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担保行为合法,可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374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33745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 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永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