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志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告宋万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辉与被告宋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宋万全名下的存款13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宋万全名下的存款13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诉讼保全费150.00元,由原告张志辉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