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琼海市金海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文博,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献宁,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阳江信用社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娟,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规部职员。

被执行人:陈宗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阳江镇××。

被执行人:廖桂沈,女,****年**月**日出生,住琼海市阳江镇××,系陈宗泽妻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宗泽、廖桂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琼海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9976.55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099.6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廖桂沈的银行存款12247.32元至本院执行代管款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本院执行代管款账户(开户行: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琼海市人民法院;账号:1010887090005544)中的执行款1099.65元划拨到海南省财政厅账户(开户名: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华信支行;账号:211030010400092700000000320),用于缴交本案执行费;

将本院执行代管款账户(开户行: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琼海市人民法院;账号:1010887090005544)中的执行款11147.67元划拨到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名:还贷暂收款;开户行: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阳江信用社;账号:651101××),用于支付部分执行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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