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82028P。

负责人:黄中清,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刚,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琴,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陶小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金沙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与被告陶小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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