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兵兵,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 被执行人:牌俊磊,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嵩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嵩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1)豫0325民初92号判决,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牌俊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牌俊磊被告支付原告一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牌俊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白云中路营业所的账户60×××01存款1818.23元,冻结期限为365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陈玉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