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籍秀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告:张家口铁路建筑段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南站治国前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106153777D。

法定代表人:张华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彬,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梓瑜,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籍秀桃与被告张家口铁路建筑段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籍秀桃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籍秀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籍秀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籍秀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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