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        

被告:何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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