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
被告:何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