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中县。 法定代表人龙某,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某与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按判决给付申请人李某205249.50元,执行费2923.00元被执行人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交付,申请人申请结案,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辽1403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海涛 审判员 王洪福 审判员 韩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