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星海名城(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上海路中18号星海名城28幢1单元1楼物业用房。 被执行人:罗少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审理经过

北海市海城区星海名城(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0502民初55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30日申请执行罗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847.64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罗少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遂对被执行人罗少华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罗少华名下坐落于北海市海城区上海路中18号星海名城25幢1单元201号房屋,但该房屋不宜拍卖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6月30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钟新友 审 判 员 莫雪芳 审 判 员 陈 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赖秋燕 书 记 员 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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