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常会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被告:杭州任远博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重阳路57号1幢。
法定代表人:傅萍。
审理经过 原告常会粉(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杭州任远博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亚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原告于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在被告处工作,被告未发放2019年9月份和12月份的工资18183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18183元。
本院查明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交了劳动合同、退休人员劳务协议、银行账户明细、微信聊天记录、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被告未到庭,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退休人员劳务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原告岗位为妇科门诊医生,报酬为13500元/月。被告于2019年11月15日支付原告工资5000元,于2019年12月11日支付原告工资6310.33元,于2020年1月23日支付原告工资5412.25元。
2021年4月9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9月和2019年12月两个月工资共计18183元。2021年4月12日,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杭余杭劳人仲不(2021)8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原告仲裁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上判。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拖欠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18183元,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已拖欠原告2019年9月工资13500元和12月工资4683元合计18183元。被告未到庭抗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8183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杭州任远博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会粉工资1818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杭州任远博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高亚飞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磊
书记员钱岑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