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卓尼县某镇某村村级互助资金协会,住所地卓尼县某镇某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协会会长。

被申请人:全某,男,藏族,农民,住甘肃省卓尼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卓尼县某镇某村村级互助资金协会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卓尼县某镇某村村级互助资金协会诉称,被申请人全某于2018年8月13日向卓尼县某镇某村村级互助资金协会借款20000元,该笔借款于2019年8月12日到期。经申请人通过入户、电话等多种方式催收后,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故向法院请求下达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所欠申请人借款2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747元,共计22747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本案裁判结果被申请人全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卓尼县某镇某村村级互助资金协会借款本金20000元、占用资金利息2747元,共计22747元。

申请费127元,由被申请人全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班么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晓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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