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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文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执行人:曹雯生,户籍地甘肃省武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福与被执行人曹雯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曹雯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内容为2021年11月1日履行5000.00元,剩余租赁款12178.00元,于2022年1月4日前一次性付清并于2021年9月3日向我院提交了和解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891执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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