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丽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屹冰,赣州市南康区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施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

审理经过

原告钟丽苹与被告施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丽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屹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钟丽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施智平支付原告货款25794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处赊购床头柜。2020年12月20日,经结算,尚欠货款25794元。被告未付该款。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欠款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施智平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处赊购床头柜。2020年9月10日,双方通过微信方式对账结算,货款共计35794元,未约定付款时间。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于同年10月1日、30日、12月11日通过微信支付1000元、3000元、3000元,同年11月9日通过支付宝支付3000元,余款25794元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货,双方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余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施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施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钟丽苹支付货款2579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元,由被告施智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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