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白某申请执行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4民初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执行过程中,因双方私下达成一致意见:一、刘某自愿支付白某抚养费共计100000元,刘某自愿于2021年5月6日还款5000元,自2021年5月1日开始,每月30日前还款2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够100000元。待刘某按期足额偿还100000元后,该执行案件结案。二、若刘某有任意两笔还款存在逾期,本案仍按新郑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4民初233号民事调解书恢复执行。三、刘某履行该和解协议,每期还款打入白某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郑州新郑北关支行,账号:62×××25。刘某按照该和解协议履行每期还款打入该账户申请执行人若恢复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
申请执行人白某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184执23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