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北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729180333H,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博望西街251号。 法定代表人:司云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彤,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周爱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海川都得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新疆北屯市。 被执行人:张腊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被执行人:北屯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076059797A,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博望西街信用社大楼旁。 法定代表人:陈雪梅,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新疆北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爱民、张腊霞、北屯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周爱民、张腊霞、北屯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北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息4929214.50元、公证费1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1792.14元,但被执行人周爱民、张腊霞、北屯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爱民、张腊霞名下的房产、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评估、拍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爱民、张腊霞、北屯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保险等调查核实,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春雷 审判员 韩新民 审判员 李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