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武玉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在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武玉成抢劫罪罚金刑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武玉成应缴纳罚金10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玉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武玉成的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武玉成无存款、无证券、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类保险、无住房公积金、无房产、无车辆,其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武玉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之日60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