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吉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姜红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守成,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仕与被告姜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14日依法向原告王吉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文书签收后,原告王吉仕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在知悉交纳案件受理费及不按时交纳费用的法律后果后,仍未交纳,应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吉仕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