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殿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春龙,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周高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殿锋与被告王伟、周高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春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殿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38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市场报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涉诉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王伟、周高明承包的工地干活儿,负责滑县建业壹号城邦小区50号楼的木工搭建和拆除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3800元工资款,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伟、周高明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原告在被告王伟承包的建业壹号城邦4期50号楼的工地上做木工活儿,后经双方结算,2020年9月29日,被告王伟给原告王殿锋出具工资欠据一份,该欠据载明:“今欠到建业壹号城邦4期50号楼王殿锋人民币16×300=480050号楼日工工资有劳务周高明付清欠款人:王伟,2020年9月29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王伟偿还原告王殿锋1000元,尚欠3800元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殿锋主张被告王伟欠其工资款3800元,有被告王伟出具的4800元欠据为证,且欠据出具后,被告王伟已偿还原告1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王伟支付其3800元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欠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利息应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市场报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周高明承担付款责任,因原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殿锋工资款38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市场报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殿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