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福州鸣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街道西环北路359号象山公寓3﹟楼2﹟店面。
法定代表人:林财鸣,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温爱明,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20)晋7102民特5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案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十万六千九百零二元五角及利息损失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