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绪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户籍地孙吴县。
被告:邹立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
被告:纪丹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卢绪荣与被告邹立民、纪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在本案中,卢绪荣不能提供邹立民、纪丹丹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
能确定邹立民、纪丹丹准确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及前述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卢绪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82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退还原告卢绪荣。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