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岳阳市益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友凯旋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617115153。
法定代表人郭明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玉华,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胡海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市益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海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市益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调解为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阳市益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62元,减半收取计53.31元,由原告岳阳市益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